岳陽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岳陽縣醫療保障局( 四 )


6.縣級醫保部門復核,確定具體補助金額并支付給救助對象 。
第十八條 非“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待遇原則上發放至救助對象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加掛的銀行賬戶;無社會保障卡的可申請將相關款項撥付至本人的銀行賬戶;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銀行賬號的支付至監護人(監護機構)的銀行賬戶 。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在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公示和復核等工作;縣市區相關部門收到申報資料后,辦理醫療救助審核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審批手續完成后,醫保部門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手續 。
第二十條 對獲得醫療救助的對象名單,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季度匯總,在鄉鎮(街道)、村(社區)政務公開欄進行為期不少于一個月的公示 。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對醫療救助費用有異議的,可在自結算之日起60日內到戶籍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重核申請 。醫保經辦機構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重核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核,并將重核結果告知救助對象 。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各級醫保部門要根據救助對象規模、救助標準、醫藥費增長等因素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資金需求,以及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情況,結合本地財力,統籌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并納入預算管理 。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安全使用、管理規范 。對脫貧攻堅期間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和項目的資金加強整合,全面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實現全市范圍內政策、管理、服務基本統一 。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結余結轉”的原則,對救助對象及時實施醫療救助 。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補助資金,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后一個月內,由縣級醫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相關部門核撥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 。“一站式”結算需要的醫療救助資金,由醫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相關部門定期核撥至“一站式”結算資金專戶,醫保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至協議醫療機構資金賬戶 。其余醫療救助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核,并按規定及時匯入救助對象銀行賬戶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資保證,按照醫療救助對象的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
第二十六條 將醫療救助資金納入醫療保障基金一體化監管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醫療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 。
第二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不予批準或停止實施救助;已經發放的,由醫保部門全額追繳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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