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4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生育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在職職工;
(二)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前款所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前款所列人員,以下統稱職工 。
第四條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同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相關工作 。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險經辦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 。
第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舉報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
對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進行舉報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動態調整機制,具體繳費比例的確定與調整應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應當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單列 。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當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九條下列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
(四)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
第十條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 。
第三章待遇保障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其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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