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職工生育險與職工醫保合并繳納

根據汕頭市醫療保障局發布的消息,《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于10月1日正式實施,各用人單位需要留意以下重點:
一、合并征繳是規定,足額申報應知曉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保險待遇支出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單列 。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規范足額為職工申報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否則可能影響職工應有的生育保障待遇 。
二、法定義務應履行,違反義務須擔責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也明確了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為職工足額申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處理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地級以上市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申報繳納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
【汕頭市職工生育險與職工醫保合并繳納】◆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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