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4( 二 )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起止時間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
第十三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費用: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終止妊娠(含宮外孕終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間的費用,終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間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 。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診治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 。
(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其他費用 。
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用耗材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其他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4】(三)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納入的 。
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生育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支付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
第十五條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繳費工資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
本年度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以該單位本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
第十六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計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
(二)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
(三)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計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計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計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計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計14天 。
同時存在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情形,或者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并計算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 。
第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先行墊付,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
職工已經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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