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一覽

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衛人口發〔2019〕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加強托育機構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的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 ?,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8日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專業化、規范化的托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 。
第二條??堅持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范、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大力發展托育服務 。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經有關部門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
第二章??設置要求
第四條??托育機構設置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
第五條??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 。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機構,滿足居民需求 。
第六條??城鎮托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
第七條??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托育機構建設 。
第八條??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 。
第九條??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建設完善托育機構 。
第十條??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托育機構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
第三章??場地設施
第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場地 。
第十二條??托育機構的場地應當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的建筑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 。
第十四條??托育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
第十五條??托育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游戲材料等,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
第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設有室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游戲設施,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場地和設施 。
第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
第四章??人員規模
第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托嬰幼兒規模,并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 。
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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