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一覽( 二 )


保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保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
保健人員應當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
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并由獲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
第十九條??托育機構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 。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
每個班的生活單元應當獨立使用 。
第二十條??合理配備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以下標準:乳兒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
第二十一條??按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配備保健人員、炊事人員 。
第二十二條??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人員在崗 。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
第二十四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托育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規范 。
第二條??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尊重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
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經有關部門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四條??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提交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填寫備案書(見附件1)和承諾書(見附件2)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
第五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見附件3)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見附件4) 。
第六條??托育機構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
第七條??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并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
第八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
第三章??收托管理
第九條??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統稱嬰幼兒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出入托申請,并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
第十條??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
第十一條??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離開機構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
第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定期向備案部門報送 。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咨詢,幫助家長了解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 。
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事關嬰幼兒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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