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一覽( 三 )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
第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促進嬰幼兒早期發展 。
第十五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監督 。
第四章??保育管理
第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的生活,做好飲食、飲水、喂奶、如廁、盥洗、清潔、睡眠、穿脫衣服、游戲活動等服務 。
第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順應喂養,科學制定食譜,保證嬰幼兒膳食平衡 。有特殊喂養需求的,嬰幼兒監護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 。
第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 。
【東莞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一覽】第十九條??托育機構應當以游戲為主要活動形式,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
第二十條??游戲活動應當重視嬰幼兒的情感變化,注重與嬰幼兒面對面、一對一的交流互動,動靜交替,合理搭配多種游戲類型 。
第二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提供適宜刺激,豐富嬰幼兒的直接經驗,支持嬰幼兒主動探索、操作體驗、互動交流和表達表現,發揮嬰幼兒的自主性,保護嬰幼兒的好奇心 。
第二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 。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切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
第二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 。
第二十五條??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
第二十六條??嬰幼兒患病期間應當在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護理 。
第二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和病兒隔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幼兒健康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條??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
托育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 。在崗工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須持病歷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合格證明,方可返崗工作 。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托育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 。
第三十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嬰幼兒接送制度,嬰幼兒應當由嬰幼兒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
第三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制訂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 。
托育機構應當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管理職責,加強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
第三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 。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 。
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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