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區級公租房建設配租工作實施細則

汕頭市金平區區級公租房建設配租工作實施細則
(2020年3月24日汕金府〔2020〕6號發布 根據2021年12月17日 汕金府〔2021〕19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應力度,規范我區區級公租房的籌建和配租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建設好“幸福金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汕府令第192號)5件規章之一的《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適度保障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
第三條 區住建局是區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我區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承擔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體工作 。區發改、民政、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統計、市場監督、住建、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負責公租房申請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
第四條 區政府采用投資建設、收購、租賃和清理政府閑置住房等形式籌集區級公租房 。區級公租房房源在入住使用前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必要修繕、裝飾和配套,達到能滿足基本家居生活所需的設施和功能要求后投入使用 。區級公租房滿足我區公租房保障需求后有剩余的,可以統籌調配 。區級公租房投入使用后,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定委托房源提供單位或其他機構對公租房的使用進行管理和服務 。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上繳區財政作為公租房專項資金,管理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汕頭市金平區區級公租房建設配租工作實施細則】
區級公租房的收購、租賃、改造和維修的資金來源由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區級財政年度預算、區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三部分組成 。
第五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民政等部門,提出本年度區級投資籌建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的準入標準,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
第六條 區級公租房保障對象如下:
(一)金平區新就業的無房職工 。
(二)外來務工人員 。
第七條 申請承租區級公租房的標準及準入條件:
(一)金平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區級公租房必須同時具備
以下條件:
1、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金平區行政區域內有穩定職業,具有金平區戶籍;
2、在金平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交社保養老保險)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區、龍湖區范圍內無任何自有住房,本人與家庭成員(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區、龍湖區范圍內,其家庭成員人均居住建筑面積符合我區當年度公布的保障對象居住面積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區公布的當年度保障對象收入要求 。
(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區級公租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金平區行政區域內有穩定職業,戶籍不屬金平區的外來務工人員;
2、在金平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交社保養老保險)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區、龍湖區范圍內無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區公布的當年度保障對象收入要求 。
第八條 正在金平區、龍湖區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請區級公租房 。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區級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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