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標準廠房建設和使用促進辦法

汕頭市標準廠房建設和使用促進辦法
為鼓勵和支持標準廠房建設和使用,滿足中小微企業增資擴產提質增效和創業創新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產業集聚和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推動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汕頭市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實施意見》及市“工業立市、產業強市”戰略部署等相關規定、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
一、標準廠房的規劃、建設
(一)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廠房,是指汕頭市域范圍內的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內,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的條件下,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標準廠房和本辦法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建設,或納入當地《低效產業用地再利用方案》、“工改工”、“工改新”、村鎮集聚區升級改造項目用地,經功能區、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的工業廠房,建成后主要銷售、轉讓、出租給中小微企業作為工業生產和生產性服務經營場所的標準化工業廠房 。
(二)標準廠房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發展規劃的原則 。標準廠房建設要在遵循汕頭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依據本地產業布局和功能布局,科學規劃,統籌建設 。
2.引導產業集聚的原則 。標準廠房的建設要綜合考慮各地的區位優勢和發展實際,立足本地的產業定位,根據不同的產業特性要求統一規劃,進行集中連片、適當規模的建設,引導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突出產業特色,逐步形成產業集群 。
3.堅持建用結合的原則 。依據本地的發展條件和發展優勢等因素,審時度勢、因地制宜,客觀決策標準廠房的建設規模和建設進度,避免建而不用 。
(三)標準廠房建設標準:
1.標準廠房建設應當遵循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標準廠房建設,投資主體按照規劃組織實施,完備建設審批手續,委托具備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 。標準廠房建成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2.除因滿足生產設備、技術工藝的要求原因外,每宗標準廠房建設用地的容積率應不小于2.0,每棟標準廠房的層數應為4層(含)以上 。涉及計算容積率與建筑層數折算應以《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市政府令第182號)相關規定為準 。
3.專門規劃的標準廠房建設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建成的標準廠房,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銷售、轉讓、出租給中小微企業,投資主體自用面積少于30% 。
(2)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配套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凈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計容總建筑面積的20% 。
(3)標準廠房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標準廠房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 。
(4)電力、通信、環保、供排水管網、供氣管網、安全、消防、海綿城市等配套設施能夠滿足入駐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 。
二、政策支持
(一)鼓勵建設高層廠房,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實行事后獎補,按不同的容積率實施分檔獎勵 。
1.容積率2.5-3.5(不含)的標準廠房項目,對第二層及以上部分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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