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區級公租房建設配租工作實施細則( 三 )


(1)騰退期滿未申請過渡期且不騰退公租房的;
(2)騰退期滿申請過渡期但未經批準且不騰退公租房的;
(3)過渡期滿不騰退公租房的 。
不騰退公租房或者支付租金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
承租人自愿騰退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應當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終止租賃合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同時,《汕頭市金平區區級公租房建設配租工作實施意見》(汕金府〔2015〕8號)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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