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區級公租房建設配租工作實施細則( 二 )


(一)領表 。申請人所在單位憑申請人身份證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表》 。
(二)申請 。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由所在單位統一收集后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
(三)初審及申請公示 。街道辦事處自申請期間屆滿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收入狀況、工作單位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四)核準登記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齊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區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健等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五)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對符合條件核準登記的配租申請人,通過抽簽、搖號等公開方式確定配租對象 。配租對象應當在區政府網站公布,向社會公開并向配租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 。
第十條 申請區級公租房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三)收入狀況;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情況,并對申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情況依法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核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核實 。申請人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的,實際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家庭情況核查工作 。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配租對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產權人(或出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期限為3年 。合同期內承租人離開所在單位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使用公租房的,公租房應予收回 。
第十二條 承租人沒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要求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要求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配租公租房的資格 。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和金平區新就業人員取得公租房后,承租期間租金及有關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具備公租房保障資格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騰退公租房:
(一)租賃期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或者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
(二)家庭成員、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已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對已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騰退公租房,確有困難暫時無法騰退的,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審查同意,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騰退期間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間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的150%計收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的300%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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