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表 衡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衡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第四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h發改、監察、財政、國土、民政、物價、公安、人社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工作;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
第五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
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當地規定標準 。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出售、贈與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穩定就業達到一年以上 。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縣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向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
第九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理初審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h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
第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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