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城區公租房租賃管理 衡陽市城區公租房租賃管理辦法

衡陽市城區公租房租賃管理(租賃要求+管理規定)
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建局統籌考慮我市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可按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
二、對實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對象,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30日內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合同簽訂后30日內報市住建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衡陽市城區公租房租賃管理 衡陽市城區公租房租賃管理辦法】(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配合資格核查的約定;
(九)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十)其他約定 。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納房租 。
三、住建局負責我市城區范圍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管理和運營維護 。
四、市城區范圍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納入基金預算,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 。
五、開發區、園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繳使用,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 。
六、市城區范圍區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由市住建局作為購買主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后續管理 。
七、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三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續租 。
八、分配對象對所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入住手續,超過6個月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取消其入住資格 。分配對象在2年之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九、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財產、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認定 。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相關情況發生變動時,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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