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及《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2]111號)、《衡陽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衡政發〔2015〕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耒陽市城區、鄉、鎮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鄉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市城區、鄉、鎮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納入公共租賃管理的直管公房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20%之間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的住房補貼 。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為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住保辦)為市房產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實施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
各鄉鎮街道、發改、財政、人社、公安、國土、規劃、民政、稅務、監察、審計、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
建立由監察、房產、公安、人社、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組成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聯審機制 。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初審上報工作 。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
第九條 對城區、鄉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實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賃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在實物配租以后,不再發放租賃補貼 。
第十條 租賃補貼標準 。1人戶150元/月、2人戶180元/月、3人及以上戶200元/月 。租賃補貼按季發放 。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一條 城區、鄉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
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滿18周歲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市城區、鄉鎮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本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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