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耒陽公租房條件( 二 )


第十二條 城區、鄉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鎮提出申請 。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鄉、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 。無用人單位的,向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向房屋所有權人申請 。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交家庭人員、住房、收入、財產、戶籍及婚姻狀況等有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區、鄉、鎮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區、鄉、鎮常住戶籍;
2.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3.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20萬元 。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本市城區、鄉、鎮常住戶籍;
3.本人在市城區、鄉、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已在城區、鄉、鎮范圍內就業,且就業時間未滿3年;
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20萬元 。
(三)在城區或鄉、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本人和家庭成員在我市城區或鄉、鎮均無自有住房;
3.在城區或鄉、鎮范圍內穩定就業1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均不屬于本辦法規定家庭無房的情形 。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2.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3.家庭收入、財產證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認定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2.就業情況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4.家庭收入、財產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三)在城區或鄉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2.家庭成員在市城區或鄉、鎮范圍內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3.就業情況證明材料;
4.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由住保辦統一印制的《耒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
(二)初審: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 。符合申請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就業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應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由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