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耒陽公租房條件( 三 )


(三)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符合條件的,報市住保辦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由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
(四)審核:市房產局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分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放《耒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并建立檔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四章 分配和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傷殘病退軍人、榮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復轉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孤寡老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年滿18周歲的孤兒、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英)模、見義勇為人員、低保戶、市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對象以及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房產局應當制訂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鄉、鎮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鄉、鎮人民政府制訂分配方案報市住保辦備案后實施 。
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情況、租金標準、分配方式等內容 。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
有關部門對意向登記的申請人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分配結果產生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辦理入住手續 。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企、事業單位自建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安排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本單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房屋所有權人制訂分配方案報市房產局批準,分配結果報市住保辦備案 。剩余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房產局調劑分配 。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發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民政局統籌考慮我市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可按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
第二十三條 對實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對象,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30日內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合同簽訂后30日內報市住保辦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配合資格核查的約定;
(九)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十)其它約定 。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納房租 。
第二十四條 市房產局負責我市城區范圍區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管理和運營維護 。
第二十五條 市城區范圍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納入基金預算,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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