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2]11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精神 , 結合我縣實際 , 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 。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 , 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 , 可以由政府投資 , 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 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第五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 其所屬實施機構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
【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縣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物價、公安、稅務、人社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 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
縣民政部門負責對已授權申請家庭及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工作 。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 , 優先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
第七條 城鎮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我縣城鎮戶籍2年( 含)以上 , 且在當地工作或生活;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在我縣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60%至100%范圍內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員在本縣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
第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縣城鎮居民戶籍;
(二)新參加工作未滿5年 , 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 且已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三)家庭成員在當地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四)年收入低于我縣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
第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非本地城鎮戶籍且年滿18周歲以上;
(二)在我縣工作1年以上并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當地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 。
第十條 工業園區、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 其供應對象的申請條件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適當調整 , 優先保障工業園區和本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就業人員 。分配方案、分配對象及租金等情況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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