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養老保險能一次性補繳嗎

我已年滿60歲,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能一次性補繳嗎?
人社部養老保險司: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13號)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還可以個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
我單位工作快滿十年,因政策原因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改為勞務派遣性質 。單位是否應給我經濟補償?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與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無關 。
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依法申請仲裁、訴訟 。
備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太原養老保險能一次性補繳嗎】(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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