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官方( 五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所購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臨時通行防盜車牌的電動自行車,在有效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并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
第四十一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區域,適用本辦法 。縣(市)、上街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四十二條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官方】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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