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官方( 二 )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或者按照有害垃圾分類依法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隨意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提倡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 。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鼓勵實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電動自行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購車憑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材料;
(四)車輛整車合格證明 。
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并及時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第十五條
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
第十六條
在本市經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自本市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辦結之日起15日內到市城市管理部門辦理企業以及車輛備案手續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以及車輛具體備案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信息進行采集,并實行檔案管理,依法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加強科技先進信息應用技術,擴大融合電動自行車治安防范,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防范管理水平 。提倡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商業保險 。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施劃非機動車道,并科學合理設置標識標牌等;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施劃非機動車道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調整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并完善交通信號等 。規劃非機動車道,建設非機動車通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滿足非機動車的通行要求 。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讓行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 。
第二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規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損、遮擋 。禁止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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