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鹽城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藝術類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屬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在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及幼兒園適齡兒童,開展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戲曲曲藝)及其他藝術表演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三條藝術類培訓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類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管工作 。
第五條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普及藝術教育,發展素質教育,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
二、設立審批:
第六條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屬地審批,由舉辦者向培訓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未經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批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面向中小學生及幼兒園適齡兒童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服務等活動 。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 。
第七條舉辦者申請設立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指引,具備與所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培訓經費、機構章程、培訓教材、相應職業(專業)能力的教學人員等條件 。
三、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將許可證書或審核意見書、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在培訓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按照許可證書或審核意見書載明的培訓項目開展藝術類培訓活動 。
【鹽城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或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許可證書或審核意見書 。
第十三條藝術類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應當明確機構全稱、招生對象、培訓地址、學習形式與時限、收費項目與標準等內容 。招生簡章應當報屬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
藝術類培訓機構在招生過程中,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夸大培訓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學校園(含幼兒園)內或學校周邊進行招生宣傳或發放招生廣告,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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