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規定

鹽城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規定:
1、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屬地審批,由舉辦者向培訓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未經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批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面向中小學生及幼兒園適齡兒童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服務等活動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 。
2、舉辦者申請設立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指引,具備與所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培訓經費、機構章程、培訓教材、相應職業(專業)能力的教學人員等條件 。
3、藝術類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藝術類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的要求設計名稱,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為申請的名稱不符合準入指引的,可以要求舉辦者更換 。
4、審批機關收到舉辦者設立藝術類培訓機構(含線上)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出具許可證書或審核意見書 。對批準設立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藝術類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培訓內容等主要信息,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 。
5、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在取得許可證書或審核意見書后,經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登記(營利或非營利),方可開展相應藝術培訓服務活動 。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取得線上培訓許可證書或審核意見書后,方可利用互聯網等通訊技術開展線上培訓活動 。
【拓展】
【鹽城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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