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官方( 三 )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行;
(三)在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不得醉酒駕駛;
(五)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
(六)禁止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禁止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第二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二)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 。
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二)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
(四)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 。
第二十五條
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禁止停放區域,設置明顯標識,加強對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定做好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有關工作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應當保障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中心、醫院、學校、商業中心、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或者劃定配套的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相關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機構管理,維持非機動車停放秩序 。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向社會公眾開放 。
第二十八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并安裝匹配的集中充電設施 。安裝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相關規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禁止私拉電線、插座為非機動車充電 。居民住宅區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以及集中充電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設置并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設置并管理 。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停放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的調控標準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二)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現代信息技術平臺,通過客戶端有效告知駕駛人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規范停放管理;
(三)建立施行定時巡檢制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事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的管理維護,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點、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和損壞、廢棄車輛 。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監管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區城市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建立巡查考核制度,考核情況與核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的投放量相掛鉤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