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官方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規范生產與銷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
第三條
本市市區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上街區以外的區域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非機動車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便市民出行;充分運用大數據,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實行智慧監管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及其零部件的產品質量和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其投放企業的監督管理 。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稅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以及殘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 。
第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多次違法的行為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各種宣傳途徑進行媒體曝光 。本市市區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勤執法中,可以采取法制學習教育、體驗感受教育、自我承諾教育等多種方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
第七條
對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修復制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信用監管機制 。對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 依法依規納入本市社會信用管理體系 。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型號、認證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等內容,并適時更新 。
第九條
非機動車銷售者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還應當驗明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銷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產品合格證明等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標準或者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 并依法進行賠償 。
第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經營主體身份進行核驗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臺經營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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