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細則 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


【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細則 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房源籌措)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可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從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序批準轉化;四是改建閑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經租閑置的存量住房 。
第六條 (設計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 , 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 , 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 , 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 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的房屋條件、居住使用人數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 , 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應進行裝修 , 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 公共租賃住房裝修方案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
第七條 (權屬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 , 投資者權益可按有關規定依法轉讓 , 并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負責落實申請審核、統籌供應和房源管理 。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取得土地的 , 不得變更土地用途 。以公共租賃住房立項的 , 項目建成后由投資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登記簿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 不得辦理分戶產權證 。
第八條 (準入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包括單身人士和家庭)在同時具備(一)、(二)、(五)項條件的基礎上 , 滿足(三)或者(四)項條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 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二)已與本區就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 , 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三)在本區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 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 , 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在本區已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積大于15平方米 , 但在設定區域內工作且在該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 設定區域劃分為“A、B、C、D、E、F、G”7個區域 , A區域為橫沙鄉 , B區域為長興鎮 , C區域包括陳家鎮、中興鎮、東平鎮(原前哨農場) , D區域包括向化鎮、堡鎮、港沿鎮、豎新鎮 , E區域包括東平鎮(原前進農場、東風農場和長江農場)、新河鎮(原新民社區) , F區域包括新河鎮(原新河社區)、建設鎮、城橋鎮、港西鎮、廟鎮 , G區域包括三星鎮、新村鄉、綠華鎮、新海鎮 , 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 , 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五)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以上設定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嚴重閑置 , 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 但應報區政府審批、市房屋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
第九條 (申請審核)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由區住房保障和修繕管理事務中心委托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負責實施 。申請對象可以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 并如實填報申請表 , 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 , 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 其中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 , 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對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 , 區住房保障和修繕管理事務中心應出具登記證明 。區住房保障和修繕管理事務中心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 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 , 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提出整改意見 , 相關單位應及時落實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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