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細則 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 二 )


第十條 (配租供應)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記證明的申請對象配租 , 也可以向單位集體配租 , 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明的職工居住使用 。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 , 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 , 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以及區政府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予以適當傾斜 。
單位整體申請租賃的 , 單位應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量進行調查摸底 , 并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申報房源使用意向 , 并與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簽署房源租賃協議 。單身人士或家庭申請租賃的 , 房源分配由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按規定統籌安排 。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按照“先申報(先申請)先供應”的原則 , 制定房源供應方案 , 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房源不足時 ,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建立輪候制度 , 根據需求房源意向、單身人士或家庭申請量以及供應方案研究確定房源使用的具體方案 。區籌公共租賃住房 , 閑置超過一年的 , 可根據《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相關規定 , 通過“市區聯手”方式 , 跨區配租 。
第十一條 (供應標準)
(一)單身人士可租賃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二)單身人士申請合租的 , 原則上按一居室1人的標準配租 , 即:2人可合租一套二居室 , 3人可合租一套三居室 , 依此類推;
(三)家庭可租賃一套一居室或多居室;
(四)拆套使用的 , 應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
第十二條 (租賃價格)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委托專業估價機構對市場租金進行評估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根據評估結果 , 結合供需狀況 , 按照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 , 制定租金定價方案 , 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在租賃合同期限內 ,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不可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供需情況變化 , 建立租金動態調整機制 , 調整方案應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
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委托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負責實施的 , 雙方應協商一致 , 按規定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定價方案 , 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
第十三條 (租賃服務)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服務和管理可由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自行實施 , 也可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 并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 。單位集體租賃的 , 出租單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 并與入住保障對象簽訂居住使用協議作為租賃合同附件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繼續享受保障的 , 應提前3個月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 重新進行資格審核 , 符合條件的可續租 。一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單身人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總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 總年限期滿后 , 針對租賃需求不足的項目 , 市場租金過渡性居住年限可適當放寬至5年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