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細則 上海崇明區區籌公租房管理辦法( 三 )


第十四條 (供后管理)
對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發生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 或違反物業管理規約拒不整改等違規行為 ,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可與其解除租賃合同 。對發生在公共租賃住房中的違規行為 ,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向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和區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 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 , 發展應用智能門禁 。
第十五條 (租金結算)
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 , 按時支付租金 , 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用于支付租金 。承租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 , 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 , 租金補貼可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 。單位集體承租的 , 應配合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集交付制度 。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應參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規定歸集和使用維修基金 。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
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監督管理部門 , 區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規定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
第十八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崇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滬崇房管〔2017〕70號)同時廢止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