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五 )


就近搶救治療的 , 用人單位應當在傷害發生后的5日內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 , 并補辦有關手續 。
第四十條 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 , 先由用人單位墊付 , 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 , 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 , 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
第四十一條 逐步建立先康復后鑒定、醫療和康復并重的工傷康復制度 。
職工需要工傷康復的 , 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 , 可以到協議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結算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時 , 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需要工傷康復的確認證明;
(三)協議醫療機構或者協議康復機構按照規定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單據、費用清單和相關病案資料等 。
第四十三條 因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 , 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經批準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和工傷康復費用;
(二)在非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外、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外的費用;
(四)與治療工傷無關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
本條第一項、第三項發生的費用 , 在緊急搶救的情形下 ,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予以支付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 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 , 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第四十五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 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協議醫療機構、協議康復機構、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 , 按照《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工傷職工本人工資 , 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
工傷職工傷殘等級或者待遇領取方式發生變化 , 其本人工資以發生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傷殘津貼或者養老金為基數計算 。
繳費工資、傷殘津貼或者養老金不足12個月的 , 按照實際月數為基數計算 。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 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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