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三 )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 , 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經治療、康復傷情相對穩定后 , 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 保留勞動關系 , 退出工作崗位 , 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 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 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
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 ,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 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 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 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 , 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40個月 , 六級傷殘為34個月 。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 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 , 八級傷殘為8個月 , 九級傷殘為6個月 , 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 , 八級傷殘為15個月 , 九級傷殘為10個月 , 十級傷殘為5個月 。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 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 ,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 , 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 , 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 , 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 , 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 , 按照全額的90%支付 。
第二十七條 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 , 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 , 其近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 , 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戶口簿 , 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供養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 , 憑醫療機構證明 , 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 。其中 , 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 ,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