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四 )


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 , 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
第三十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傷殘輔助器具費;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喪葬補助金;
(十)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
第三十一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 , 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 , 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 , 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 , 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
第三十三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 , 該組織或者個人雇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 , 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
第三十四條 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 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 。
上述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 , 并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 , 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具體預留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 , 傷殘等級發生變化 , 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 , 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
第三十六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 , 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暫不支付 , 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支付 。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后 , 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 。
第三十七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 。
生活護理費待遇水平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每年7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
第六章 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
第三十八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 , 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 。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九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情況緊急時可以就近搶救 , 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治療終結后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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