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意見稿全文( 三 )


3.區醫保部門核實申請人提供的醫療和生育保險繳費情況 。
4.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核實申請人商事主體登記情況 。
5.團市委及廣州市志愿者協會審查核實申請人志愿服務情況 。
資料審核責任歸屬以申請人居住地所在區為準 。廣東省居住證辦理年限、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無犯罪違法記錄情況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為截止時點,前溯計算 。
(四)復核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齊各會審部門反饋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情況匯總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并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通過住房保障管理系統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五)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在政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姓名、廣東省居住證辦理、商事主體登記、工作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住房等情況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申請人,應同時公示相關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獲表彰或者獎勵情況(見義勇為行為屬不宜公開情形的,按規定處理)、從業時間、獻血或者參加志愿服務等情況 。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等單位完成調查核實(涉及仲裁、訴訟的,異議調查核實時間另計) 。對于申請人存在“犯罪違法嫌疑”情況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本人 。申請人提出申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反饋市公安部門并由市公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
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調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六)批準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
第九條 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 。
第十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申請人采取積分和搖珠相結合的方式配租 。
配租先后順序按申請人積分高低排列;分數相同的,按申請人在廣州地區繳納醫療保險年限月數長短進行二次排名確定次序;經二次排名仍未能確定次序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 。
申請人積分包括基礎配租分和優先配租分兩類:
(一)經審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申請人,積基礎配租分60分;
(二)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高技能人才申請人,積優先配租分10分;
(三)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的申請人,每個榮譽稱號積優先配租分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
(四)獲得世界技能大賽的獲獎人員,積優先配租分20分;獲得國家級技能競賽的獲獎人員,積優先配租分10分;獲省或者市級技能競賽的獲獎人員,積優先配租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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