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意見稿全文

>>(附征求意見入口)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廣州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配租、退出及監督管理工作 。
本實施細則所稱來穗務工人員是指在廣州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 。
來穗務工人員配偶為廣州市城鎮戶籍的,按照廣州市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
第三條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以家庭名義申請,也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 。每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
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僅限于其在廣州工作或者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第四條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商事主體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商事主體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目條件 。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通過積分的方式優先配租: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在本市從事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警務輔助、環衛、公共交通、醫護(含養老護理、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護理)工作累計超過3年,且申請時正在從事上述職業的一線從業人員;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參加獻血,或者參加志愿服務累計超過50小時的申請人;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