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意見稿全文( 五 )


(三)承租人有犯罪違法記錄;
(四)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 。
【廣州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意見稿全文】承租人出現上述情形未及時申報的,一經查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承租資格,責令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至承租人實際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之日期間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同類型房屋年度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 。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法將相關違規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
第十九條 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機構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 。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通過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托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 。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過程中,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該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擅自將承租的住房轉讓、轉租、分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者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或者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故意損壞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居住證、住房、工作、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狀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六條處理,并且將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載入征信系統 。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
第二十五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作為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二十六條 各區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制訂符合本區實際的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細則 。相關分配方式、準入條件、租金標準、審核程序等可結合本區實際研究確定,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存 。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建設籌集的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可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分配管理方案,明確準入條件、分配程序、退出機制及監督管理等內容,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存 。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其具體分配管理方案應在本單位公示通過后實施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