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蹤人員戶口注銷條件

一、依據死亡證明注銷戶口
受理條件
公民死亡后一個月以內 , 由戶主、親屬或者社(村)委會工作人員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注銷 。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送院途中死亡的 , 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
(二)在公民家中、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非醫療衛生機構正常死亡的 , 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有關申報材料進行調查后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
對不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正常死亡的 , 參與死亡調查的民警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相應欄目簽名;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派出所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相應欄目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
【無錫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蹤人員戶口注銷條件】(三)未經救治非正常死亡的 , 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法醫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 , 死者親屬須持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翻譯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證明、死者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和辦理人居民身份證到死者戶籍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鄉鎮衛生院換領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書 , 死者親屬持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辦理人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
二、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書注銷戶口
受理條件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 , 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注銷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 , 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失蹤登記 , 注銷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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