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最新


支出型救助是對因自負醫療費用、教育、保障基本住房、殘疾人康復等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和個人承受能力,且無法及時得到各類常規救助幫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重點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
剛性支出是指維持家庭和個人基本生活正常運行的必須性支出 。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體對象 。家庭對象是指由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的單元體,個體對象是指未同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生活且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個人 。
第八條 依申請受理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均可自行或者委托村(居)委會及其他單位、個人向戶籍地、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的鎮(辦)申請臨時救助 。緊急情況下,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申請人無需提供申請資料,可直接向急難發生地鎮(辦)或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 。
第九條 主動發現受理 。鎮(辦)及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日常排查工作中發現或接到群眾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提供的救助線索時,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積極協助其提出救助申請并及時予以受理 。
第十條 臨時救助不得多地申請和重復申請 。同一事由,只能向戶籍地、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其中一地提出申請 。且年度內,同一事由,無正當理由,不得重復申請臨時救助,否則不予受理 。對于非本地戶籍且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申請對象,鎮(辦)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縣級未設立相應救助管理機構的,鎮(辦)應當協助其向市級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
第十一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籍、身份證件或居住證明;
(二)收入、財產證明資料;
(三)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資料;
(四)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五)其他需要證明的相關資料 。
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申請臨時救助只需提供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資料即可 。申請急難型救助時,可先行受理,事后補齊相關申請資料 。對于非本地戶籍且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對象,按當地救助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申請人提供的臨時救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鎮(辦)應現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所有資料;對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即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
第四章 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緊急程序和“一事一議”程序 。
一般程序 。適用于支出型救助,鎮(辦)受理救助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救助的家庭及個人展開困難程度和致困原因的調查核實 。核實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 。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不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
對非本地戶籍常住居民核實時,鎮(辦)可以通過縣級民政部門委托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戶籍地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
鎮(辦)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的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遭遇困難類型、擬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監督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 。?公示有異議的,鎮(辦)應重新調查核實,確實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鎮(辦)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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