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最新( 三 )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地1至12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委托鎮(辦)審批額度應控制在人均不超過當地3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以家庭為單位救助時,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 。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標準依據家庭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因素設為支出型標準、急難型標準和“一事一議”救助標準 。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市、縣(市、區)財政分擔比例參照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對市、縣臨時救助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使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
第二十二條 鎮(辦)應建立臨時救助儲備金制度 。縣級財政部門應向同級民政部門和鎮(辦)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用于緊急情況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鎮(辦)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及責任處罰按照《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186號)執行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建立社會救助熱線、開設社會救助微信、微博服務平臺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暢通救助、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
鎮(辦)應當在政務大廳、辦事大廳、便民中心等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臨時救助對象資格條件、救助標準、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工作流程、咨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交通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最新】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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