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五) 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從事不當增加補償的情形。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對補償總費用進行測算,與征(用) 地單位簽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責任 。
第十二條 實施單位應當制定《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并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征求意見后,實施單位應當將補償方案連同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通過的,核發《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實施單位應當在實施通知書核發后5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20日 。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實施單位、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三條 實施單位申請審核《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準文件及經核準的用地范圍圖;
(二)《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三)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經落實的證明;
(四)與征(用) 地單位簽訂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十四條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 。超過規定時間仍未完成的,實施單位應在期滿10日前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續期,一次續期不得超過6個月 。項目結束后,實施單位應向市國土資源局報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
第十五條 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 、 搬遷等事項簽訂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協議經公證后,方可領取貨幣補償款。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的,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 。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 。
依法享有“一戶一宅 ”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
第十九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征(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 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鎮) 統一規劃、 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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