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二 )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2%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8%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8%的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5%的停業補償費用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1.5倍計算;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
(三)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的,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第二十一條 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 。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80%確定。
第二十二條 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及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其可申購面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時,購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且必須在購房款總額內申購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補償費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資金;
(二)每戶可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戶籍家庭人口較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確需超過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購的,須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審核 。每戶被征收人申購面積人均不能超過30平方米,總申購面積不得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為征收土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并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組證明經實施單位審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組公示5天,無異議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數 。
第二十五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的,其購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為基礎支付購房款,該款項由實施單位從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征收安置房建設方 。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如有結余的,由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 。
(二)因房屋樓層、朝向等原因產生的征收安置房價格差異,由被征收人在選房時與征收安置房建設方結算,多退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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