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
第七條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身份、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
(二)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系的證明;
(三)旅游,須提交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
(四)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
(五)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六)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八)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的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緊急的申請,應當隨時辦理 。
第十條 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由公安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 。
第十一條 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除定居的以外,應當按期返回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旅行證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境手續 。
第十二條 申請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管理辦法 臺灣人到大陸居住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六)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
注:文章摘自《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更多關于文山臺灣通行證的信息》》文山臺灣通行證
相關經驗推薦
- 文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文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是什么
-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管理辦法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管理辦法
- 斗羅大陸胡列娜是哪章 胡列娜人物介紹
- 2015云南社保繳費基數 云南省居民社保基數
- 紅河州降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 曲靖戶口遷入 曲靖居民家屬戶口遷移證辦理材料
- 曲靖居民家屬“農轉非”戶口遷移證辦理需要什么材料
- 大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 臺灣大陸通行證有效期
- 大理臺灣通行證照片要求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照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