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全省開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方針和目標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政府行為,必須堅持“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的辦法,采取“整體規劃,統一部署,全面調查,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方針 。在充分調查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制訂保障辦法 。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根據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他地方要積極 開展調查研究,制訂工作方案,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啟動;地給市、地區行署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有條件的縣市政府所在地的鎮要在今年內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要在1999年底以前建立起這項制度 。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使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
二、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居民,家庭中不是非農業戶口的成員以及服刑或勞教人員不在保障之列 。
三、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各地要本著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結合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基本生活費標準、失業救濟標準等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堅持低標準起步,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并隨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
四、家庭收入的核定
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以城市居民戶口為基準進行計算,內容提要包括:1、各類工資、資金、補貼、津貼、農副業收入和其他勞動收入;2、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股息、紅利、有價證券、特許權收入;3、出租房屋、轉讓財產收入;4、在大中專學校、技校讀書或當技工、學徒的獎學金、獎勵金、生活津貼及勤工儉學收入;5、養老金、贍養費、撫養費;6、各種救濟金、保險金;7、其它收入 。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金按當地規定的 標準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安撫性的各種優待、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救助性的各種救濟金、補貼應計入家庭收入 。
五、保障金的審批和發放
保障金以家庭為單位按月發放 。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戶主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居委會調查核實后報街道辦事處(鎮)審核和區(市、縣)民政部門審批 。區(市、縣)民政部門將保障金下撥到街道辦事處(鎮),獲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持證到街道辦事處(鎮)領取保障金 。對“三無”對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其他保障對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家庭月保障金=(當地月人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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