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不能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情形

(一)擁有非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車、摩托車、移動電話、電腦、空調、攝像機等高檔消費品的;
(二)有高價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股票的家庭;
(三)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經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拒絕就業的,一月內兩次以上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和活動的;
(五)出資購商品房、新建房或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六)對于在核查過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盡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鄉(鎮)或社區(單位)評議委員會表決不應納入的;
(七)連續兩次不按月領取保障金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八)雖然父母獨居,但其子女平均工資收入及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不屬于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不能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情形】(九)有違法行為在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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