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農村低保政策 文山市低保標準

一、關于農村低保標準
(一)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
(二)農村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作適時調整 。
二、關于農村低保范圍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范圍 。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
三、關于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并于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后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 。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 。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準,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 。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 。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
四、關于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見附件三);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 。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登記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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