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 。對實施后確有困難的地州市,省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民政部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保障資金的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和社會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被擠占、挪用 。
七、配套措施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教育群眾體諒國家的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 。各地要研究制定扶持鼓勵保障對象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政策和辦法,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要廣開就業門路,積極安排下崗、待業和失業人員就業 。有關部門要在政策允許、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予保障對象必要的照顧 。要大力倡導社會互助,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 。
八、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當前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系的一件大事,當作黨的十五大以后政府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一件大事,擺上議事日程,按照“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 。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工作,多方籌集、落實保障資金,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民政、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要認真調查測算本地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人事、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領導,為他們開展此項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順利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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