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6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用、警用、應急救援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本市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 。
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并向社會公布 。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關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管理工作 。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公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導、制止、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車站、碼頭、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監督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和政務服務平臺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八條 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養犬人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將犬只送到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定點機構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
狂犬病免疫定點機構應當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發放免疫證明,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
重點管理區內的犬只應當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
養犬人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證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獨戶住所;
(四)無遺棄、虐待犬只被處罰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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