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二 )


十四、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 , 促進計劃生育 , 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 , 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 , 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 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 , 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 , 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
“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 , 視為出勤 , 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br /> 十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 , 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 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 , 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獨生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前 , 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
“(二)退休或者年滿六十周歲時 , 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
“(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 , 在貸款、產業發展、社會救濟、公共租賃住房、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
“前款規定的獎勵費和養老補貼標準以及發放辦法 ,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十七、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生活、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 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養子女的 , 享有下列扶助: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
“(二)住房困難的 , 優先獲得住房保障;
“(三)符合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條件的 , 按照標準領取補貼;
“(四)符合條件的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享受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 。
“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在原待遇標準基礎上再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分之一的照顧 ?!?br /> 十八、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保險、人才等支持措施 , 推動建立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 , 支持學前教育機構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br /> 十九、增加一條 , 作為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 , 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嬰幼兒分布以及變動情況 , 制定、調整托育機構布局規劃 , 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br /> 二十、增加一條 , 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 , 應當明確配套托育機構同步規劃設計要求 , 明確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 。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托育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規劃建設托育機構 , 或者已建設的托育機構不能滿足服務需求的 ,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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