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 , 調控人口數量 , 提高人口素質 , 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 優化人口結構 ,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
二、增加一條 , 作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 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明確調控人口數量 , 提高人口素質 , 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 優化人口結構 , 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 , 促進家庭健康發展等措施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
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 , 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 , 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 , 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鼓勵、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加強相關領域的學科和專業建設 , 開展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
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 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子女數 。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 , 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十、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 , 做好與生育保險待遇的銜接 , 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兒童預防接種等‘出生一件事’聯辦 。”
十一、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一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
十二、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 , 密切監測生育形勢、人口變動趨勢和健康水平 , 在人口出生率、性別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現異常情況時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 。”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 , 修改為:“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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