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 。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概念界定】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人力騎行、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管理原則】
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科學引領、協同共治的原則 。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規劃城鄉道路,合理分配道路資源,加強便利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的基礎設施建設,為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創造條件 。
第六條【政府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道建設、道路兩側電動自行車存放點規劃布局以及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非法營運行為的管理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配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道路外、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廢棄車輛清理的監督管理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置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內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設施、充電場所的監督管理 。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 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七條【相關單位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使用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
【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公共區域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管理和消防安全提醒,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安全充電提供便利,及時制止亂停亂放和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等行為 。
第八條【違法失信懲戒】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個人誠信檔案系統和守信受益、失信懲戒機制 。
道路交通安全個人誠信檔案系統記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 。
對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有三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而未履行處罰義務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依法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動懲戒 。聯動懲戒期限為一年,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對違法行為人啟動聯動懲戒之日起算 。
第九條【加強信息化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不斷提升電動自行車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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