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四 )


(四)轉彎、變更車道、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 。轉彎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轉向燈示意;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超越前車時不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五)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
(六)騎行經過沒有交通信號路口時,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七)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不得超車;
(八)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光,減速慢行 。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條【行為禁止】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
(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接聽瀏覽通訊設備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或者駕駛表演;
(五)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七)載客營運;
(八)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
(九)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定;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三十一條【限行、禁行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電動自行車行駛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提示 。
第三十二條【禁止發展租賃電動自行車】
本市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
第三十三條【鼓勵購買保險】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 。
鼓勵從事物流、配送、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為用于經營業務的電動自行車及其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 。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條 【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地鐵站、車站等客流量大的站點以及醫院、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地 。管理單位對非機動車停放應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車輛停放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設置智能充電設施 。
公共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 。因客觀條件受限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集中管理,加強人員值守 。
第三十五條 【充電設施和充電區域建設要求】
充電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
不得將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設置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 。
第三十六條 【停放要求】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區域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引導駕駛人有序停放電動自行車,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
駕駛人應當在劃定的地點按照標志、標線停放電動自行車 。沒有劃定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
第三十七條 【禁止停放地點】
下列地點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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