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三 )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
(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或者憑證 。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注冊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同類型電動機的;
(三)車輛所有權變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等主要信息變更的 。
第二十二條 【證牌換領、補領登記】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
第二十三條 【注銷登記】
已經登記注冊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車輛滅失或者報廢的;
(二)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
第二十四條 【法治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當通過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駕駛人開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教育,增強駕駛人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意識 。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通行設施保障】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合理劃設非機動車道,建設方便電動自行車通行的設施,為電動自行車通行提供條件 。
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隔離警示標志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應當規劃設置非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應當形成相互連貫的路網 。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從事非交通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非機動車道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設置繞行標志或者修建臨時通道保障非機動車通行 。
第二十六條【執法保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的巡查和養護,保證非機動車道平整、完好和連續 。
第二十七條【車輛條件】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車輛的制動器、車鈴、夜間反光裝置等應當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 。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
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偽造、變造、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以及經過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
第二十八條【上路行駛條件要求】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病;
(二)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三)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四)只能搭載一名 12 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 6 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1.5 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 0.15 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車身 0.3 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條【道路通行規則】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制動器失效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時,下車推行 。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并在通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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