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五 )


(一)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機動車停車位;
(二)消防通道;
(三)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點 。第三十八條 【單位門前停車秩序維護】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應當做好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隨意停放車輛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
第三十九條 【住宅區停車充電秩序維護】
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居民住宅區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對亂停亂放和有礙消防安全的充電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 。
第四十條 【充電要求】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專門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 。無專門充電場所的,應當保證充電安全 。
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
(二)在居民住宅內充電;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電熱和燃氣設施周圍充電;
(四)私拉亂接充電線或者過長時間充電;
(五)違規改裝蓄電設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蓄電池、充電設備充電 。
對違反規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舉報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已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二條【違反銷售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未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未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三條【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電動自行車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或者為拼裝、改裝和加裝電動自行車提供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銷售的車輛,并按每一車輛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無法查清非法銷售車輛數量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四條【虛假登記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登記,收回行駛證、號牌,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五條【未變更信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未及時變更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
第四十六條【未設置繞行標志或者修建臨時通道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第四款條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未設置繞行標志或者修建臨時通道影響車輛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施工作業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七條【車輛不符合條件上路的法律責任】
駕駛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未經登記或者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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